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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队旁商品房2016年7月8日、2018年3月25日、2020年6月5日,因吸毒先后被乐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乐安县城***队附近的家中容留黄某、周某某、任某某、龚某某、袁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乐安县城***队附近的家中容留陈某、任某某、袁某某、龚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任某某、龚某某、黄某、陈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二年内两次均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建成

                   检察官助理:曾艳群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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