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街道**村**号**房。因吸毒,于2020年2月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徐闻县徐城街道流东路口家宅一平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陈某1、余某某、陈某2等四人吸食K粉及冰毒。当天6时许,民警在陈某某家宅平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吸毒人员黄某某、陈某1、余某某、陈某2等五人,现场扣押疑似毒品饮料1瓶。经现场检测,陈某某、黄某某、陈某1、余某某、陈某2等五人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阳性;经鉴定, 疑似毒品饮料中检出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疑似毒品饮料1瓶;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笔录等书证;3.证人陈某1、陈某2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书;6.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他人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云
检察官助理:周翊滢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对被扣押的物品予以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