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6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路**栋**楼**,因本案于2015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于2015年6月23日、27日,通过同案人苏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共重约1.5克,然后在其租住的池尾街道“冲浪旅馆”305号房间里2次容留苏某某吸食买来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2.辨认笔录、现场相片;3.户籍证明;4.行政处罚决定书;5.同案人苏某某的供述;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2015年9月28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