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114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12月11日16时许,在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下尾“万祖祠堂”内,对该祠堂理事会成员陈某乙没有安排其宴席座位不满,遂动手殴打陈某乙,致被害人陈某乙受伤。
二、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8月的一天,在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烈祖公室”内破坏神主牌位遭陈某丙制止,后在“严某某祠堂”内持砖头殴打陈某丙,致被害人陈某丙受伤。
三、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2月7日17时许,窜到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村址前面春节文娱舞台处,以贵宾牌摆设不美观为借口进行闹事,任意推倒舞台下的桌子、凳子及贵宾牌等,遭光南村福利会成员陈某丁制止时,便动手殴打陈某丁,致被害人陈某丁受伤。
四、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3月5日上午10时许,窜到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村址处,以村里没发给其补助金为借口,辱骂并动手殴打村书记陈某戊,致被害人陈某戊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戊所伤己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辨认现场笔录及作案现场照片,作案现场视频截图;3.证人陈某己、陈某庚、王某某、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陈某壹、陈某贰满、陈某叁、陈某肆、陈某伍、陈某陆、陈某柒、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丙、陈某乙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光盘一块。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展安
2019年10月10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块,补充材料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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