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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市**镇**村委***号。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于2020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案发期间,居住在深圳市光明区的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陆续办理银行卡和U盾,并将办理的银行卡、U盾以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SIM卡、身份证照片(“四件套”)出售给他人,陈某某共获利约人民币1800元。后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用陈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对被害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共计约人民币29014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的被害人陈某甲被诈骗人民币39850元,用于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340000********。

2.2020年1月1日,浙江省永康市的被害人熊某某被诈骗人民币15000元,用于被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340000********。

3.2020年6月28日,四川省绵阳市的被害人秦某甲被诈骗人民币5000元,用于被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72000********。

4.2020年8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的被害人彭某某被诈骗49999元,用于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1287********。

5.2020年8月9日,广西省柳州市的被害人秦某乙被诈骗人民币3500元,用于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1287********。

6.2020年8月12日,福建省南安市的被害人李某甲被诈骗人民币3000元,用于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1287********。

7.2020年8月15日,广东省惠阳市的被害人刘某某被诈骗人民币7000元,用于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1287********。

8.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江苏常熟市的被害人石某某被诈骗人民币5000元,用于被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8400********。

9.2020年11月26日,江西省抚州市人的被害人许某某被诈骗人民币8000元,用于被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8400********。

10.2019年11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害人陈某乙被诈骗人民币3000元,用于被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8400********。

11.2019年11月26日,天津市的被害人李某乙被诈骗人民币2000元,用于被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8400********。

12.2019年11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的被害人王某甲被诈骗人民币4000元,用于被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8400********。

13.2019年11月26日,云南省昭通市的被害人李某丙被诈骗人民币5000元,用于被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8400********。

14.2019年11月26日,上海市的被害人江某某被诈骗人民币3400元,用于被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8400********。

15.2019年11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陈某丙被诈骗人民币3000元,用于被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8400********。

16.2019年11月26日,河北省三河市的被害人纪某某被诈骗人民币6000元,用于被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8400********。

17.2019年11月26日,陕西省宝鸡市的被害人王某乙被诈骗人民币5400元,用于被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8400********。

18.2019年11月26日,浙江省嘉兴市的被害人丁某某被诈骗人民币94500元,用于被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8400********。

19.2019年11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的被害人杨某某被诈骗人民币17500元,用于被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8400********。

20.2019年11月26日,江苏省的被害人夏某某被诈骗人民币10000元,用于被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卖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8400********。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后,于2020年9月2日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屯**村**号**栋**房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在其身上缴获手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清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熊某某、秦某甲、彭某某、秦某乙、李某甲、刘某某、石某某、许某某、陈某乙、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丙、江某某、陈某丙、纪某某、王某乙、丁某某、杨某某、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恒莉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缴获的手机2部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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