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公诉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江西省于都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某某因设置赌博机于2017年3月24日被于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租用郭某某位于于都县罗江乡供电所后的民房为场地,在该民房内放置一台可同时供五人以上赌博的龙机,于2018年11月19日开始供他人赌博。陈某某通过上下分的方式利用赌博机进行营利,该赌场先后有刘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等人前来赌博,直至2018年11月20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在此期间陈某某营利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设置赌博机五台以上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娟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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