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0月7日至12月10日,在普宁市里湖镇新地内村住家里,开设一麻将赌摊供人赌博,累计参赌人数共约30人,从中抽水牟利共约人民币6000元。2014年12月10日14时许,公安机关到该赌摊查处,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参赌人员潘某甲、潘某乙丰、黄某某、邱某某、林某某,现场缴获赌具及赌资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潘某甲、潘某乙丰、黄某某、邱某某、林某某证言;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3.作案现场及赌具等的照片;4.公安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5.破案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X娜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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