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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抢劫、爆炸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放火罪,2019年9月1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放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9日08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带着一根电棍来到本市区**街**栋**楼,先以公安查房的名义骗得租户何某某将房门打开并将身份证给陈某某。由于陈某某是第一次冒充警察进入别人家中,装作检查后没敢生事便离开。尔后,陈某某再次冒充警察敲开被害人熊某某的家门。熊某某质疑陈某某身份,坚持要陈某某出示警官证。陈某某冲进门用肘部击打熊某某,并关好门窗,然后用携带的电棍电击熊某某手臂和腿部,用脚踢踹熊某某。熊某某为让陈某某停止暴行,情急之下谎称自己身患乳腺癌反正是活不长,但陈某某认为熊某某在故意大声说话,又将自己的袜子脱下塞到熊某某嘴巴里,用手机充电线将熊某某的双手绑起,再用手掐住熊某某脖子,拿电棍电击熊的腰部。随后将熊某某扔到床上,拿空调被捂住熊某某并对熊某某威胁道即便是死也不会让她好过,熊某某挣脱中将被子扯开。当熊某某想要逃走时,被陈某某发现后又殴打熊,再次将熊的双手绑紧,将熊拖到冰箱冷柜处吹冷气,从厨房拿出菜刀来威胁熊,用纸巾盖在熊的脸上淋水,导致熊无法呼吸。陈某某在多次殴打熊某某后,逼问熊家中值钱的东西在哪,熊被迫告知,陈某某在熊家中搜寻到黄金手镯、铂金项链、一台****手机及若干银行卡、证件后,继续殴打熊,逼问银行卡密码,熊装作被打晕,陈某某将熊床上的被子点燃后,又将熊家中的液化气罐打开,带上抢得的财物离开熊家。熊某某听到陈某某下楼的声音后,才敢爬起来出门,熊下楼喊人时,楼上液化气发生爆炸。

2.被告人陈某某离开熊某某家后,藏匿在附近的一栋烂尾楼,当天19时许,陈某某将从熊某某家抢来的东西藏在幕阜街东2-04栋顶楼储物层后,又持刀进入该栋5楼罗某某、周某乙家中,对罗某某、周某乙进行威胁索要财物,并殴打罗某某,逼迫罗某某喝下一大杯白酒。又要求周某乙按其所写的话打电话让人送钱来。周某乙与男友联系后,男友从电话中听出不正常,以找不到周家所在地为由,让周下楼去接,陈某某便殴打罗某某,想将醉酒的罗某某打晕方便控制,罗挨打后假装晕过去。陈某某和周某乙下楼去接周男友时,周趁机快速跑走,与在一楼的男友会合后上车离开。陈某某见周跑走,转身上楼再次进入周家中,到周家厨房拔液化气管,想再次点火,此时装晕的罗某某跑出家门,陈某某发现罗跑了后,追到四楼将罗抓住,逼迫罗再次上楼。罗在上楼后,趁陈某某未跟上来之机迅速进屋将门关上。陈某某被关在门外后,将自己的钱包放置在楼顶隔层后下楼逃跑。

当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康岳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罗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熊某某被抢劫物品总价值14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消防出警证明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周某甲、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周某乙、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文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以暴力、胁迫抢劫他人财物,以点燃液化气罐爆炸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二笔抢劫事实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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