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031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宜春城区鼓楼路附近的**小区,然后从小区1栋的楼梯间进入一户一户挨个用耳朵听,观察室内是否有人,在**室听到没有人在家后利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室内进行盗窃,偷得3条软中华香烟,2条硬芙蓉王香烟,3条硬和天下香烟。接着又以同样的方式进入隔壁**室,未偷得有价值的东西后离开现场。
2、2020年5月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宜春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内,发现被害人付某某带着自己两岁的小孩回家打开该单元**室的门,被告人陈某某发现门没有锁好,于是就尾随进入屋内准备盗窃时被付某某发现,付某某害怕就抱着小孩往楼下跑,被告人陈某某便追下楼,在一楼楼梯拐角处拦住付某某,并用手拉住付某某的左手,想把付某某手上的金手镯抢下,在受到付某某的反抗后,被告人陈某某便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0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在盗窃过程中,实施了抢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抢劫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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