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涉嫌抢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陈某甲 (自报),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虎岗山村陈某丙家门口,抢走被害人陈某丁(陈某丙女儿,2017年1月17日出生)手中陈某丙的苹果7 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估价鉴定结论书;2、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3、证人陈某戊的证言;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5、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晓纯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