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虎岗山村陈某丙家门口,抢走被害人陈某丁(陈某丙女儿,2017年1月17日出生)手中陈某丙的苹果7 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估价鉴定结论书;2、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3、证人陈某戊的证言;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5、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检察员:邓晓纯
(院印)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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