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源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街道**南路***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河源市****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深圳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承包了和平县**保健院迁建项目综合楼、垃圾房的模板制安工程,承包总价约人民币250万元,按月进度结算工程款。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以个人名义聘请了舒某某、舒某甲、张某某等工人进行施工,工资由陈某某负责支付。至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个人的银行账户收到了**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约人民币198万元,但被告人陈某某拖欠了舒某某等19名工人工资约人民币47.7万元。截止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拖欠43名工人工资约人民币65万元。2020年5月20日下午14时许,因多次向被告人陈某某追讨工资未果,工人舒某某爬上了位于和平县**保健院工地的塔吊上要求支付工资,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来到现场处置。随后,**公司为被告人陈某某垫付了工资人民币4.358万元给舒某某。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了卢某某等人反映被拖欠工资一案,后于同年6月10日指令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河源市*****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支付拖欠43名工人工资约人民币65万元。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在河源市源城区与其哥哥陈某甲共有房产一处,物价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3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妻子曹某某名下登记奥迪牌汽车一辆,物价认定价格为人民币9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情况说明、银行信息截图、简易劳动合同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不动产档案查阅答复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工人工资发放表、工人工资发放汇总表、收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电子回执、工资表、工资汇总单据、欠条、考勤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送货单据、费用详单、保证书、微信聊天记录、请愿书、诉讼书、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表、投诉登记表、结算单、关于和平县**保健院模板项目的情况说明、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木工班清单;
3.证人陈某乙、黄某某、曹某某、张某甲、舒某某、罗某某、廖某某、廖某甲、王某某、皮某某、陈某丙、任某某、高某某、卢某某、曾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曹某甲、袁某某、黄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维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