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54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路**号,于2007年4月20日因销售赃物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7日6时某某,同案人韦某某高(另案处理)窜至普宁市池尾街道高埕村池尾中学附近被害人周某某涌经营的“美怡居窗帘店”门口处,趁人不备,盗窃周某某涌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光速牌绿色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00元),后以人民币2200元廉价出售给被告人陈某甲。
2019年4月29日5时某某,同案人韦某某高窜至普宁市池尾街道梅园农业银行旁一空地,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500元),后以人民币3200元廉价出售给被告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周某某涌、王某某的陈述; 3.价格认定结论书;4. 现场照片、视频截图;5.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乙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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