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1日退回吴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因与吴川市**镇工业园**管桩施工人员林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某某和“肥仔”等4名工人在吃饭过程商量打回林某某。随后,陈某某纠集“肥仔”等4名在工地做工的男青年去到林某某工地的宿舍处,在陈某某的直接指挥下用拳脚对被害人林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林某某胸部受伤,接着陈某某等人立刻逃离现场。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伤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它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指挥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强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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