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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8119********1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大道**市场综合楼**单元**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下午18时许,在丰城市隍城镇**村陈家组,被告人陈某甲与受害人陈某乙两人系邻居,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执,陈某甲使用一铁锹斜劈陈某乙头部以及肩部。2020年4月1日,陈某乙提交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陈某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其他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2020年6月3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甘洪根现羁押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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