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5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市**镇*村***号,现住该村。非国家公职人员、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3时许,在**市**镇*村陈某乙家中,被害人张某某因工资纠纷与陈某甲发生争执和揪拽,后陈某乙的儿子陈某甲将张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张某某左侧胫腓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3月23日,陈某甲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军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该案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军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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