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街道**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7时许在徐闻县徐城街道**车站上客区处,时任**车站调度员的被告人陈某某与司机王某某因车辆调度问题引发双方言语及肢体冲突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拳头打掉被害人王某某牙齿两颗及打伤王某某嘴部。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4日,陈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5.5万元人民币,取得王某某谅解。2019年6月27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和解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辩解;法医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卷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云
检察官助理:简江涛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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