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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0日22时许,在丰南商城KTV门口处,李某甲、翟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后,董某某殴打陈某某。后陈某某指使他人殴打李某甲、翟某某、董某某、王某某,2015年12月31日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伤情属于轻伤二级、2016年6月22日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12月17日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翟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并于2018年10月24日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8年10月23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各被害人陈述;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宁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7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陈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指使他人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向征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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