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 8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7年6月11日凌晨1时多,被告人陈某甲在普宁市军埠镇大长陇村深西陈某乙经营的“文记羊肉店”内与被害人陈某丙亮发生口角,后持一部手机殴打陈某丙亮致其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丙亮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2、现场照片,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某甲的某某;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颜展安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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