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广南村广南庄西8幢楼下,与被害人陈某乙因纠纷发生打架,陈某甲使用“开山刀”砍伤陈某乙。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乙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相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2.证人江某杰、韦某某、刘某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X旋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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