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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街道**村**号,2018年2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广南村广南庄西8幢楼下,与被害人陈某乙因纠纷发生打架,陈某甲使用“开山刀”砍伤陈某乙。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乙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相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2.证人江某杰、韦某某、刘某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X旋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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