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前往位于五河县城关镇铜锣湾小区南侧的工地工棚看望其朋友,被害人刘某发现后以为陈某某在偷东西,双方发生争执,后引发打斗,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刘某鼻部打伤。2019年7月15日,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住院病历、调解协议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胜军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河县**镇**
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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