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县**镇**村**号,住聊城市**区**路**小区。2019年8月23日到莘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侯**(另案处理)与被害人侯某某(候**之弟)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后侯**通过刘**(另案处理)等人找到被告人陈某某和徐**、高**、呼**(三人均已判决)去砸侯某某的车辆。2014年6月16日,在**县**镇**村侯某某工厂内,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持棍棒将侯某某的轿车(鲁******)砸坏。经认定,该轿车的损失价值为5645元。案发后,侯某某与刘**达成调解协议,对刘月利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平
检察官助理:周胜男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31416****,1502066****。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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