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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7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梅塘镇安仁某甲村下厝后柑园27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普宁市**院**,于2020年7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普宁市梅塘镇安仁某乙大埔下田园开办一家电灯头电解着色加工厂,先后雇用同案人陈某乙、林某某(均已判刑)两名工人,利用电解桶、脱水机、着色桶、清洗槽等加工设备,加工电解着色电灯头,在没有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等手续及没有配备专门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每天生产排放的大量污水,没有经过任何设施处理就直接排入墙外地面水渠,严重污染了周围的环境,于2019年4月2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查获。经普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加工场排放的污水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报告共2个点位12个检测因子,其中1#外排废水中锌超标3.29倍、铅超标4.8倍,2#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4.8倍、铜超标2.6倍、锌超标4.51倍、铅超标5.6倍。

另查明: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到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山下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抓获经过、户某某、现场相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监测报告、普宁市**;2.证人陈某妹、陈某丙的证言;3.同案人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丁的供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旋

检察官助理:卢某县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普宁市梅塘镇安仁某甲村下厝后柑园2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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