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村**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临沭县**街道**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废弃)一简易厂棚内对13头病死猪进行加工,分割成猪肉、猪排等进行装盘,现场扣押分割后的猪肉、猪排骨共18盘490公斤。经临沭县畜牧兽医局出具的现场检查以上猪产品为病死猪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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