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汉族,1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 19** **** ****,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号,现居住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号。2011年4月1日,因交通肇事被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19年8月7日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査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底,被告人陈某某在山场所有人和山场租赁经营管理者不知情,且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人胡某某、陈某甲、朱某某等人擅自在罗某某租赁经营管理的宜丰县黄岗镇黄岗村“石视埚”山场上,砍伐三爬山虎农用车天然阔叶树原木,并雇请爬山虎农用车司机王某等三人装运出售,得款近四千元。经鉴定,宜丰县黄岗镇黄岗村“石视埚”山场被采伐的树种为拟赤杨(俗称萝卜树)等阔叶树,被砍伐的天然阔叶树林木47株,立木蓄积10.1966立方米,折合木材材积6.11796立方米。
2、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山场所有人不知情,且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人胡某某、陈某甲、朱某某等人擅自在彭某某等36人所有的宜丰县黄岗镇黄岗村“官山金狮风”山场上,砍伐两爬山虎农用车天然阔叶树原木,并雇请爬山虎农用车司机蔡某某、陈某乙装运出售,后被宜丰县林业局黄岗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检量,两爬山虎农用车(装运到和谐木竹加工厂内堆放)天然阔叶树原木材积为7.39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2.328立方米。经鉴定,宜丰县黄岗镇黄岗村“官山金狮凤”山场被采伐的树种为荷树等阔叶树,被采伐阔叶树林木52株,被采伐阔叶树的立木蓄积为11.8337,折合木材材积7.10022立方米。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在“石枧埚”山场和“官山金狮凤”山场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合计22.030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林权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检测意见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请砍伐工人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或租赁经营的山场林木,立木蓄积合计22.030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建军
助理:邹才根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宜丰县看守所。
2.案巻材料和证据卷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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