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522011976********,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新疆哈密市**镇**村**队**号,务工人员。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检察长批准,于同年5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10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在务工时发现一无人看管的矿山内有振动筛、圆筒筛、底板槽、水槽、传送带架子等砂金设备。2019年9月,陈某某因贷款无法偿还,便产生将矿山发现的砂金设备盗窃后变卖偿还贷款的想法。2019年10月25日,陈某某找到瓜州县柳园镇“**废品收购站”老板伍某某,并称其有部分矿山设备需出售,后带领伍某某到矿山查看及商量出售价格。随后,伍某某将陈某某指给他的矿山设备拉回其废品收购站进行过磅称重为8.38吨,伍某某通过微信先后两次支付给陈某某共计1.3万元钱。陈某某将所得账款中1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3000元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及作案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调取**废品收购站登记记录复印件、手机视频、手机微信截图,证实陈某某在**废品收购站出售矿山设备(废铁)的事实;
(4)调取陈某某手机微信截图,证实陈某某收到伍某某转账13000元的事实;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证实瓜州县公安局从伍某某处扣押物品情况;
2.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盗物品情况;
3.证人伍某某、童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杜某某、郭某某、郎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盗窃财物的过程;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犯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5.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
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伟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叁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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