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省建瓯市**健身房办公室内,盗走办公室内的电脑显示屏一台。
2、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建瓯市**健身房办公室内,盗走办公室内的电脑显示屏一台。
3、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建瓯市**健身房私教区内,盗走10kg重的壶铃一个及20kg重的杠铃一根及两片5kg重的杠铃片。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记录表、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邱某某、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
5. 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章新华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福建省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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