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2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昌县旴江镇**村**组**号,现住广昌县**镇**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1月2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昌县**店上班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白色苹果6spu1s手机放在指甲台上,遂趁张某某帮客人做指甲时偷走该部手机,下班后带回家中。2020年1月21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张某某支付宝的花呗免密功能先后在广昌县**超市、广昌县**化妆品店、广昌县**服装店等处消费共计人民币1597.76元(下同)。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用微信号hjj1******(名称为****)添加了张某某的微信,通过微信聊天骗取张某某的身份证号码,修改了张某某的支付宝密码,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张某某支付宝网商贷功能贷款1000元转入其的支付宝内,使用张某某建设银行帐户转帐至**的帐户1000元,使用张某某的花呗多次转账7131.79元至其的支付宝内。经过广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被盗手机价值1362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手机,并盗用该手机内支付宝进行免密消费、“花呗”消费及网商贷,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霞
检察官助理:江宜如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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