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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盗窃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陈某甲,女,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71994********,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鱼**小组**号,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御景新城**幢**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胡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建华园KTVA座三楼723号包房内玩时,将胡某某一部SM-G9730的蓝色三星牌手机盗走,经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14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3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还物品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楸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御景新城**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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