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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盗窃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镇**村**村**号。因吸毒,于2018年11月26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12月3日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天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天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8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在徐闻县新寮镇老市场门口处盗走一辆红色125摩托车,而后以人民币670元卖给陈某丙。现被害人唐某某已将被盗车辆追回。经价格认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2018年11月26日,陈某甲因吸毒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3.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 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19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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