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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陈继周,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许昌县苏桥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09月26日被平顶山市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05月29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0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05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继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7日9时许,被告人陈继周窜至长葛市黄河路碧桂园小区工地员工宿舍楼E楼二楼从南数第一个宿舍,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宿舍床铺上的裤子左口袋里9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4月8日7时许,被告人陈继周窜至长葛市黄河路碧桂园小区工地员工宿舍楼进入一个房间实施盗窃,未盗窃到物品。

3、2020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陈继周窜至长葛市新华路钧鼎名府小区工地员工宿舍,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宿舍床头抽屉内的40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笔录;

3.视听资料;                 4.被害人赵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陈继周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继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继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继周第二起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继周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继周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萍  

二0二年十七

附件:

1.被告人陈继周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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