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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盗窃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4********,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为贵州省威宁县**镇**村某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汽车门锁干扰器在祥云县**镇实施盗窃作案两起,涉案金额人民币36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祥云县**镇**路**市场旁的路边上利用汽车门锁干扰器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白色本田越野车车门未上锁,待被害人离开后,被告人陈某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盗窃了被害人的现金18000余元(现金面值为20元、10元、5元和1元面值)。被盗现金现已追回并返还了被害人。

2、2019年11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祥云县**镇**路路口利用汽车门锁干扰器致使被害人段某某停放着的一辆号牌为云******的红色雪佛兰轿车的车门未上锁。待被害人离开后,被告人陈某某在该车扶手箱内盗窃了被害人的现金18000元(现金面值均为100元面值)。被盗现金现已追回并返还了被害人。

2019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祥云县**镇**路下段被祥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搜出了汽车门锁干扰器一套(二个)。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云******号大众途锐车上查获被盗现金18000元(现金面值均为100元面值)。被告人陈某某对两次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零八个月至二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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