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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盗窃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3********243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澧县**街道**组。2020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刑满释放之后,因找不到工作、没有生活来源,遂决定盗窃。自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流窜至石门县、慈利县等地以敲碎车窗玻璃获取车内财物的方式多次盗窃,共计人民币699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4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发现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石门县宝峰路辅道上路边的私家车内放有数条香烟,遂找来石头和布将车辆后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一条黄鹤楼1916香烟、一条和天下尊享香烟、3条普通和天下香烟盗走。所盗香烟除部分用于自己抽,其余部分在澧县、津市低价卖给烟酒商店,变卖所得已被其挥霍。

2.2020年7月9日凌晨一点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发现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慈利县城世纪新城小区2栋楼下的私家车内放有数条香烟等财物,遂用石头将车辆的主、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后,将车内放置在主驾驶座位上的2条和天下香烟及一个男式钱包盗走,盗得现金310元。

3、2020年7月9日凌晨一至二点,被告人陈某某用同样的方法盗走褚某某停放在慈利县零阳镇柳叶湖附近公路边的私家车内1条黄芙蓉王香烟。

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所盗8条香烟价值共计6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向某某、彭某某、褚某某等人的陈述;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3.价格认定结论书;4.微信支付记录;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卫红

检察官助理:喻艳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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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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