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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陈信良,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371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村。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95年11月、200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年六个月;又因盗窃,先后于2003年2月、2003年8月、2004年1月、2006年12月、2013年7月、2014年6月、2015年3月分别被行政拘留七日、行政拘留五日、劳动教养三年、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四日、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四日;再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6年2月、2017年4月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再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7年9月、2018年4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先后于2018年12月、2019年6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信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信良先后5次至本区**街道、**街道沿街店铺实施盗窃,窃得现金、卷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陈信良至本区**街道**路**号**小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窃得利群香烟(长嘴)1条(价值人民币220元)。同年12月1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2.2019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信良至本区**街道**路**号楼**室**市场内,趁店内无人之际,从放置在门口货架上的塑料盒内窃得硬币1袋(内有人民币100元)。同年6月3日,被告人陈信良到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该次盗窃事实,退还赃款,并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3.2019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信良至本区**街道**路**号**批发部,趁店内无人之际,从桌上塑料篮内窃得人民币 100元。数日后,被告人陈信良因被被害人应某某识破,退还人民币100元。

4.2019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信良至本区**街道**公寓**号**餐馆,趁店内无人之际,从收银台抽屉内窃得人民币320元。

5.2019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信良至本区**街道**路**号**酒庄,趁店内无人之际,从店内柜子中窃得利群(阳光)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480元)。 

2019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信良在本区**街道**弄**号楼楼下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从被告人陈信良处扣押人民币576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娄某某、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应某某、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信良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信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信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信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艳芸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信良现羁押在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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