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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甲(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住陆丰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9日中午12时多,窜到普宁市占陇镇西社村路段“信兴汽车美容轮胎总汇店”门口,盗窃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于该门口处的一辆红色韩菱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二、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9时多,窜到普宁市占陇镇西社村“西湖万年船男装店”门口,盗窃到被害人黄某甲停放于该门口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三、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5日中午12时许,驾驶一辆电动车,窜到普宁市占陇镇西社村“勤发轮胎店”门口,盗窃到被害人龚某某停放于该门口处的一辆灰色雅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破案后,涉案电动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甲的前科材料。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作案现场、涉案赃物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3.价格认定结论书。4. 证人黄某乙、黄武城、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被害人龚某某、陈某乙、黄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展安

(院印)

2020年2月16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块。

2.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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