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住浚县**镇**村**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3月7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7月1日凌晨,陈某某在山城区朝阳街中段**家属院楼下将孙某某的白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93元。
(二)2018年7月22日凌晨,陈某某在淇滨区**区**号楼**单元楼道口西侧将魏某某的黑色**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76元。
(三)2018年8月6日凌晨,陈某某在淇滨区**区东门**连锁店门口将刘某某的绿色**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95元。
(四)2018年8月6日凌晨,陈某某在淇滨区**区**号楼**单元楼道内将朱某某的白色**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98元。
(五)2018年8月7日凌晨,陈某某在山城区**区**栋**单元楼道内将关某某的黑蓝色**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29元。案发后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六)2018年8月7日凌晨,陈某某在山城区长风中路南段西**厂**号楼**单元楼道内将张某甲的白色**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19元。
(七)2018年8月8日凌晨,陈某某在淇滨区**区**号楼**单元楼下将张某乙的黑色**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蒋**的证言;3.被害孙**、关**、魏**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大伟
李 颖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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