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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京溪园镇**村委****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揭西县五经富镇第七村委公路边盗走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黑色珠峰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于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900元。

2020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揭西县五经富镇第五村委第五村御景湾小区楼下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牌男装太子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于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2020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揭西县灰寨镇灰寨大道李会堂牙科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红色珠江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于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三宗,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600元。202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在揭西县灰寨镇马路村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三辆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三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被盗的摩托车、丢弃摩托车的地点、贩卖被盗摩托车的地点的照片签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制作笔录、扣押决定书四份、提取笔录四份、扣押笔录四份、扣押清单四份、发还清单三份、办案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森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三份;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三份、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光盘一张、盗窃时的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陈某某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另附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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