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8〕346号
被告人陈显蓉陈某某,女,1970年12月14日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0121423075105211970********,汉族,职高文化,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街55号附21号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街**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7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显蓉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陈显蓉陈某某注册成为“善心汇”传销组织普通会员,2017年1月,陈显蓉陈某某向“善心汇”公司缴纳3万元晋升为A轮功德主,成为高级会员。为非法获利,陈显蓉陈某某依托“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网络平台,建立微信群,以“扶贫济困”为名发展他人入会,并以高级会员的身份从“善心汇”公司低价买入“善种子”后再以300元一颗的价格卖给他人作为会员加入条件,通过自己及其发展会员的“赠与”和“受助”行为,获得返利,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发展下线会员,谋取非法所得。经鉴定:陈显蓉陈某某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6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网络10层,发展会员1258名,向下线会员支出“善种子”887个,支出“善心币”5302个,非法获利6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显蓉陈某某组织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显蓉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虹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982937751529829****;
2.全案证据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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