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3********15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路**园**号,现住瓦房店市**路**园**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30日中午,姜某甲(已判决)与孙某某(已判决)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约定在瓦房店市**路对过**园区处见面,孙某某纠集张某某、俞某某、殷某某、董某某(均已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姜某甲纠集李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决)、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发生厮打,姜某甲一方将殷某某驾驶的辽B****3捷达车砸坏,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300元。而后,张某某纠集俞某某、沈某某(已判决)等人,沈某某纠集范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决),持长柄砍刀、红缨枪、棒球棒等工具发生殴斗,致使姜某甲、范某某轻微伤,李某某驾驶的辽B****N桑塔纳轿车被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4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证人孙某某、姜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郭  佳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于居住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1页,具结书1份2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