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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郁南县人,住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9日凌晨2时多,袁**(已判刑)因怀疑黎**(已判刑)要殴打自己,即纠集陈△辉(未成年)、李△文等人携带刀具到郁南县**镇**路**酒吧门前追斩黎**、宾**、袁**、谢**、卢**(均已判刑)等人。袁**等人见黎**等人拿工具还击且人多势众,即驾车逃离。袁**心有不甘,随即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及袁**、袁**、钟**、冯**(均已判刑)等人,携带火药枪、刀等工具,在**街找寻对方伺机报复。

同日凌晨4时许,袁**开车搭乘被告人陈某某及钟**、袁**等人在**镇**市场门前路段遇卢**等,卢**即告知谢**,谢**、黎**、黄**(已判刑)三人即分别驾车载着袁**等人前往两广市场。当谢**驾车到**市场门前时,钟**及袁**即拿枪对谢**的小车射击,造成谢**、袁**被枪击受伤。接着谢**驾车逃离到达郁南县**站路段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追上来,便驾车掉头将袁**驾驶的白色铃木小车撞停,双方在郁南县**车站路段斗殴,造成钟**、冯**、袁**被砍伤,冯**所持的自制火药枪也被谢**等人缴获。

2016年12月29日上午,谢**等人缴获的枪支由谢**主动通过聂△钟上缴到公安机关。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枪支是自制火药枪,能正常击发。

经郁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钟**、冯**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谢**、袁**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到郁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同案人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子力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全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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