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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67********,汉族,初中文化,某某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7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与丘某某(已判刑)成立了某某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公司)。陈某甲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丘某某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业务。

2014年下半年,因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丘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商量后,具体由丘某某与一名叫何某某(在逃)的男子联系,约定按票面金额6%左右的费用通过何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随后,丘某某将某某公司的工商、税务资料、银行账户及开票信息等资料交给何某某。不久,何某某将从岳阳**公司开好的增值税专用票,并连同伪造的相关购销合同和送货单等资料交给丘某某。同时,为应付税务部门检查,陈某甲还与开票公司进行了虚假的资金流转。

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与丘某某通过何某某的介绍,从岳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岳阳*甲有限公司、岳阳*乙有限公司、岳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岳阳**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份,金额为2359274.79元,税额为401076.71万元,并将上述购买的发票全部在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和抵扣。其后,经税务部门通知,某某公司将其中10份发票作了进项转出,补缴了税款共计169800.49元。丘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231276.22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7月23日在广东省新丰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工商和税务资料、开票明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丘某某、尹某某、陈某乙、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刚

2019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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