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涉嫌诈骗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泊头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手机QQ认识了被害人葛某某并将其加为好友。认识一段时间以后,陈某某取得了葛某某的信任。在2016年2月至9月期间,陈某某虚构借高利贷被人控制、去山东要账拉设备雇人需要用钱、打游戏挣钱、安装游戏机作弊软件、安装软件被人发现后被控制等事实,多次骗取葛某某7.8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日常消费。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7.8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洪俊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先被取保候审于泊头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