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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诈骗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03********645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该局取保侯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得知其朋友侯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便找到侯的表弟吴某某了解侯某某被抓的情况;在吴某某提出想找人帮忙办理其表哥侯某某保外就医的这一事情后,陈某某谎称能够帮助吴某某把侯某某从监狱保外就医“捞出来”。在取得吴某某的信任之后,陈某某以“请托关系、送礼、请客”为名,先后多次让吴某某给自己转账共计84500元,陈某某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案发后,陈某某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学刚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7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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