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5********9203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镇**村**号,住政和县**村**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3月,微信昵称为“盈*”(具体身份不详)等人员推荐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刷单”群、“亿彩”平台投注下单的方式赚取小额佣金,引导张某某多次在“亿彩”平台大额投注,随后又以充值升级方可提取佣金为借口,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计6.7万余元。其中,张某某被骗的人民币1.9万元由被告人陈某某参与收取或者提供收付款二维码,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29日,因转账限额,被告人陈某某将张某某两次分别打到其支付宝账户的人民币5000元、8000元通过周某某、陈某的帮助转入指定账户,被告人陈某某获利人民币505元。
2同年3月1日、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花呗套现为由,分别向严某某、叶某某索要支付宝收款码并由“盈*”将二维码发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分别被骗取人民币3000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扣押笔录;7.电子数据:手机微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电信网络渠道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蔚彬
检察官助理:石慧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1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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