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镇**街坊**号,2008年1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建瓯市公安局处行政罚款500元,2015年7月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3月13日,因吸毒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由建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曾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建瓯市时代广场“**”理发店门口,将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3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陆某某(已行政处罚)。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建瓯市樟树苑**号民房内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表、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表、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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