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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陈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3时,被告人陈周某甲与吸毒人员周某乙森约定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康美福临门小区附近的巷子进行毒品交易,后被告人陈周某甲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给周某乙森,从中谋取非法收入人民币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截图;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现场照片;4. 被告人陈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少锐

(院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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