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650号
被告人陈某甲斌,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里**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某某。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斌于2020年1月30日至2月15日期间,在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长江医院”大门口附近、“香港公寓”附近等地,先后四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1克给吸毒人员许某某吸食。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斌因吸食毒品被普宁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抓获,经审查主动交代了上述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斌的某某及辩解;4.交易毒品地点相片;5.微信聊天截图、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斌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赖某某巧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斌现某某: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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