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18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18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揭西县金和镇金塔公路附近贩卖10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杨某甲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后公安机关从陈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7小包(经称量,总净重为0.51克;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经查,被告人陈某某还有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杨某乙,后公安机关当天在金和镇金塔公路边抓获前来购买100元毒品的吸毒人员杨某乙。
另查明: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金和镇和西村委金和大桥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毒品卖给杨某甲。
2、2019年12月14日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金和镇和西村委金和大桥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毒品卖给杨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及手机卡照片、涉案地点照片作案使用的摩托车照片、涉案微信截图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检定证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尿液采集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3.证人证言: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累犯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某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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