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陈某甲贤,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贤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 ,被告人陈某甲贤入职广东坚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部(以下简称广东坚某某商业中心),担任工程部经理职务,2017年7月担任工程部负责人职位,主持工程部工作,2019年9月担任工程部副总监职务,主要工作职责为:参与制定公司项目年度工程工作计划及费用预算,主持工程部工作,负责工程组、信息组的工作开展和人员管理,保障坚某某购物中心系统、工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河源市源城区绿谷林装饰工程部承接广东坚某某商业中心的装修、拆除、工程维护等项目。2018年开始,陈某甲贤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多派工程单及加快验收工程等手段收取莫某某“好处费”。自2018年2月10日至2019年11月27日,莫某某通过微信分19次共计10.26万元转账给陈某甲贤,其中有13次共计9.33万元为“好处费”。2020年1月6日,陈某甲贤为了掩盖事情真相,叫上莫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康等人,自己通过微信转账11.5万元给莫某某,并叫莫某某将11.5万元转给陈某甲康,之后陈某甲贤要求陈某甲康、莫某某删除相关微信转账记录。
2017年开始,被告人陈某甲贤通过同样手段收取河源市恒力源电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建立5.6万元。
2020年1月9日,公安人员在坚某某集团地下停车场抓获陈某甲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劳动合同、结算清单、银行流水、证明、户籍资料等;2、证人陈某甲康、黎某某威、张某某、刘某某、莫某某、黄建立、冯某某君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贤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腾讯调取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贤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某某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贤现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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