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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21号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大目”,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业人口,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2014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为吸食毒品,向某某“惠来人”(在逃)购买毒品冰毒,2014年11月28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普宁市占陇镇浮屿村一旅馆1009号房内,将其抓获时,在其身上查获毒品冰毒31.07克,经鉴定,查获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谢玉某、杨某彬、李某南证言;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3.辨认笔录、现场称量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4.现场抓获、查获毒品等的照片;5.理化检验报告;6.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

2015年1月9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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