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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2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湖北省曾都区**。被告人陈**于2020年04月1 3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晚,被告人陈**在桐柏县程湾镇艾庄村石步河(三夹河)非法捕捞鲫鱼、白条鱼、小黄鱼、鲶鱼、泥鳅等水产品,被桐柏县公安局程湾派出所、安棚派出所民警联合查获。现场查获打鱼机等作案工具及水产品。桐柏县程湾镇境内河流属长江支流,水系属长江流域,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河南省境内长江支流及其水库、淮河干流属于禁渔区,桐柏县禁渔期为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

2、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照片等;

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通告;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查获经过、扣押笔录、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二0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陈**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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